三、构建现代化加工流通体系
(四)提升乳制品加工能力和水平。
在严格落实乳制品质量安全要求前提下,鼓励规模场、合作社发展乳制品加工,重点生产巴氏杀菌乳、发酵乳,主要辐射周边商场超市、居民小区,满足差异化消费需求。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向以生产低温乳制品为主,灭菌奶、乳粉、奶酪等协同发展转型,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支持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加工工艺创新等方面开展探索,不断增强生产管理、风险控制能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乳制品加工企业。(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现代乳制品流通体系。
促进乳制品企业、流通企业和电商平台融合,扩大配送网点覆盖面。以零售终端冷链设施装备改造提升为重点,打造从大型商超到乡村零售店全覆盖的低温乳制品冷藏销售环境。(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殖和加工利益紧密联结。
鼓励牧场与乳制品加工企业以相互参股、融资、重组等形式实现利益共享,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收购养殖场提高自有奶源比例,促进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由政府引导,养殖场、加工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引导加工企业合理确定收购价格,签订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维护生鲜乳收购秩序。(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七)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
严格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严格奶牛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和监管。健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全环节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定位设备,并接入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生鲜乳行为以及各类违法添加行为,压实生鲜乳收购和运输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管控。
督促乳制品加工企业全部建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不断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依法取缔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加强经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乳制品加工企业“黑名单”和退出机制,构建行业诚信体系。(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乳制品消费升级
(九)积极引导乳制品消费。
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奶业高质量发展成效,鼓励“多饮奶、饮好奶”。组织开展乳制品进学校、进企业、进食堂、进社区活动,鼓励消费低温液态乳制品和奶酪等干乳制品,改善群众膳食结构。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打响浙江奶业品牌。
着力扩大一鸣、一景、美丽健、佳乐、涌优等浙江奶业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重点培育2-3家年产值超10亿元的全产业链企业,打造质量安全过硬、产品结构多样、口味多元丰富的浙江乳制品供给形象,引导形成本地牛奶“质优价高”共识。(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政策措施
(十一)落实生态管控。
严格落实养殖场、乳制品加工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养殖主体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对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存栏25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牧场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牧场环保前期工作的跟踪服务,积极指导做好环评编制与报批工作;对其他规模化牧场,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用地保障。
奶畜养殖生产及其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用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奶畜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并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利用宜林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奶畜生产。(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财政支持。
整合农业发展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加大对新建、改扩建规模奶牛场的支持力度。适时修订奶牛政策性保险保障条款,探索试行生鲜乳目标价格保险,完善奶业保险体系。支持规模奶牛场引进和繁育良种奶牛、完善养殖设施设备、饲草料生产和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发休闲观光牧场,以及生鲜乳运输车辆和收购站改造提升等。对规模场购置符合条件的全混合日粮(TMR)配制以及环境控制、粪污处理设施、自动挤奶、饲草料加工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创新金融政策。
加大奶业信贷保障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将符合条件的中小牧场贷款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予以支持。加快推进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扩面实施,探索开展以奶畜活体、养殖圈舍等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业务。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奶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投入。(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